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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22年防城港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及后补助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5
各县(市、区)教科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设区市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指标考评说明的通知》(桂科字〔202282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中国)促进医学实验室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防政规〔2020〕8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力度,保质保量完成自治区年度绩效考核任务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及评分细则的通知》(桂绩办发〔20227号)要求,经研究全市2022完成科技成果转化35,其中港口区20项、防城区(含高新区)9项、东兴市3项、上思县3项

    二、材料提交时间及方式

   各县(市、区)教科局分别95日、10月5日、11512月5日(共),将初审汇总后的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核验材料提交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由市科技局审核统一上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组织专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及复核认定

    三、认定条件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认定A、B、C三类其中一类,具体要求如下: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A类: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实际累计完成技术交易额付款不小于30万元2022技术交易额至少完成一次付款。技术交易有各级财政资助的,成果购买方付款金额不小于申请核验技术交易额的50%。往年申报通过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B类:2019年—2022年期间,自有科技成果转化累计产生效益500万元以上的;2022年内通过结题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其项目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在项目实施期内实现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的。往年申报通过的项目,2022年内通过结题验收各级共同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C类:从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桂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于2019年以后签订总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协议并完成广西企业法人注册,投资已落实3000万元以上,产品已投产且与企业自有科技成果密切相关。对于往年已申报通过的项目,2022年新增落实投资须达1000万元以上。其中,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已落实400万元以上,对于往年已申报通过的项目,2022年新增落实投资达200万元以上

    四、材料提交清单

(一)A类

应同时具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A类)、成果持有证明、成果交易证明。

1成果持有证明。

即科技成果提供方对拟转化成果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植物新品种、国家(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新药证书、临床试验批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证明,及其知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证明。

需要特殊许可或者特殊生产条件资格要求的成果转化,应提供有关具备成果转化条件的行政许可资质证明,或者具备有相应资格的条件。

2成果交易证明。

(1)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并提供技术合同及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①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项目,可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②技术开发合同中,受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前持有相关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证明的,可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③非开发性的软件集成项目和非转让著作权的软件项目,及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合同不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2)引进国外技术项目需要提供合同的中文翻译件。

(3)采用货币方式交易的,需提供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卖方的正规发票。发票的品名须与项目合同一致,且备注与项目合同相关信息,否则可认定为发票与项目合同不符。

(4)采用技术入股或者收入分成方式交易的,提供买卖双方约定的股权分配协议(含股权价值证明)或者收入分成协议。项目卖方股权价值或者收入分成总金额30万元以上。

(5)申请核验的技术交易额不能大于合同登记的技术交易额。

(二)B类

应同时具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B类)、成果持有证明、成果转化效益证明。

1.成果持有证明材料。

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包括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植物新品种、国家(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新药证书、临床试验批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证明,及其知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证明。

2.成果转化效益证明。

(1)转化产生新产品(服务)、新品种等对外销售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

(2)转化产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提质增效或降低成本,实现同比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降低成本500万元以上的;

(3)以上(1)与(2)效益相加大于500万元的。

以上证明原则上要求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中须有专家对合同所列经济指标中涉及经济效益、节约成本金额部分作出的相关意见

(三)C类

应同时具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C类)、投资项目总合同(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投产证明、落实投资金额证明、成果持有证明。

1投资项目总合同(协议)。

区外投资企业与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或产业园区签订的投资总合同、协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投产证明。

营业执照指投资项目总合同中约定在区内开办企业的广西工商注册执照。

投产证明包括区内开办企业的产品(服务)销售证明、产品库存证明、产品质检证明(第三方)、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所得税纳税表等。区内开办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必须与持有成果密切相关。

3落实投资金额证明。

区外投资企业、区内开办企业向工程建设方、设备提供方等拨付款项的银行转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已落实投资金额的佐证材料。区内开办企业为区外投资企业独资的,可提供实缴的注册资本证明,不能与拨付工程建设方、设备提供方等的资金重复计算。

4.成果持有证明,同A类,拥有方为区外投资企业或区内开办企业。

补助申报要求

(一)补助标准:通过本年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认定,给予10万元/项后补助。

(二)申报条件:

1.A类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自完成认定起三年内应用该技术成果累计实现新增销售收入20万元以上(含),申报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两类任选其一):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企业上一年度(若无则提供当年度)纳税证明、财务报表和成果转化实现新增效益的销售发票清单。

2.完成B类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可直接申报;

3.完成C类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可直接申报。

六、后补助经费拨付及管理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后补助实行诚信化管理,经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不需签订项目合同、免交总结报告等其他书面材料。

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后补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资金的,予以追回。

七、其他

(一)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指导各县(市、区)教科局开展本年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工作,抓好目标任务的落实,跟踪督促实施进度;

(二)各县(市、区)教科局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引导,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充分利用资源采取有效方式方法为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便利条件和专业服务;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具有最终解释权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29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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